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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市农业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协商、规范有序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机构是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各乡镇相应设立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分中心(以下统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规范服务,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法规解答和服务指导,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收集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

第五条  个人自发流转的需经本村委会鉴定,报乡镇产权交易中心备案,跨村委会流转的,应在乡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委托村委会流转的,需在乡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报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流转土地在300亩以上的需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并备案。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流转确认书,统一建立流转台帐。 

第二章   流转交易一般程序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转出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五)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按“委托授权—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确认书—签订流转合同—变更登记及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委托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有意愿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采取互换、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出方,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农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

(三)转出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

(五)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流转的,需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基本情况表》,并附委托流转花名册;

(六)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转出方的还应提交涉及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的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出具的同意书。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出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表》(出让方)和《申请书》。

第十二条  有意愿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采取互换、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受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丰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受让方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受让方对转入标的基本条件要求;

(五)土地流转用途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受让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填写《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表》(受让方)和《申请书》。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转出与受让的需求信息进行发布。发布的信息应包括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发布的渠道包括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市场内LED显示屏或合作机构和媒体。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有交易意向的转出方和受让方进行洽谈、协商。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结合转出方和受让方情况,可以采取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丰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向双方统一出具《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

第十七条  成交后,流转双方应提供申请书、身份(或资质)证明、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易鉴证书以及发包方书面证明等材料到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依法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采取转让、互换、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程序及提供材料要求,依照交易机构及相应业务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作为转出方的家庭承包经营者不收取交易服务费,对其他转出方、受让方只收取交易服务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方案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局和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