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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5]2

 

《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14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赣府字〔201420号),为加快我省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步伐,做好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法规制定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实施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构建覆盖全省、权界清晰、有序对接、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登记。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坚持有序对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要求,将全省省、市、县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构建自上而下、有序对接的省、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3.坚持重点突破。结合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做好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确保市、县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统一部署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加快建设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推进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法规规章政策的起草、技术标准制定、信息平台融合等有关工作,为全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基础准备。

4.坚持便民利民。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服务企业、更加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5.坚持平稳衔接。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坚持新机制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做到便民高效服务,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开展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由国土资源、住建(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本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编制、职责、登记依据、登记流程、登记成果资料、收费状况、办公场所等情况进行梳理,提出不动产登记工作整合(含职责、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处置等)及整合后部门间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分工协作意见。依照赣发〔201416号文件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规定,提出本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正式意见,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应在20152月底前完成。

对农业部门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给予四年过渡期。2017年开始,按照逐步过渡的要求,由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2018年完成过渡。

(二)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512月底前完成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工作。20161月开始,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据、簿册、表格、证书开展登记业务。2016年底全省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三)梳理评估、修订完善不动产登记政策制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等部门配合,全面梳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提出符合省情的立、改、废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江西省不动产登记办法》,细化制定相关政策、技术规则等。

(四)做好不动产登记衔接。

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住建(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配合,在摸清各部门不动产登记人员机构、职责范围、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资料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系统对接、工作衔接。国土资源部门协同住建(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拟订本地工作衔接方案,探索资料移交、工作衔接方法,内部工作流程整合、优化的方向和途径,尽快设立统一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和颁发证书。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20163月底前完成市、县工作衔接(承包经营权工作衔接依整合时限确定)。

各地在工作衔接时,要加强登记文件、档案资料等保管工作,确保系统完整移交,不动产统一登记转入正常后一定时期内完成资料移交工作。20166月底前完成市、县级不动产登记资料档案移交(承包经营权工作衔接依整合时限确定)。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交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住建(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要积极协调、沟通,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完善。

(五)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严格执行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要求,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业务联动,通过数据交接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国土资源、住建(房管)、林业、农业等多部门业务协同,土地、房产、林地、承包土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整合土地、房产、林地、承包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满足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多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查询和管理等功能。20176月底前完成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市、县要着重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整合,对各类登记软件系统进行融合、对接,按照登记资料数字化、多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以及预留链接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接口的要求,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现有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完善升级,以及开发新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应用系统工作,201512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省里已建立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的省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主动部署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并纳入本地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中统筹考虑。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国土资源、住建(房管)、林业、农业、编办、财政、水利、税务和法制等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协调、推进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实施,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工作融合、信息平台建设等问题。国土资源、住建(房管)、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摸清本地不动产登记现状,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相关保障。各地要结合职能转变,科学划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职责和机构建设。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相关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常开展。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工作需要,编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预算,保障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工作指导。省国土资源厅作为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动态,抓好南昌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先行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登记规程,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实施。

(四)开展业务培训。省、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职责整合后,要及时开展在岗人员系统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实现不动产登记依据、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成果标准的规范和统一。

(五)注重宣传引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取得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