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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坚持扶持引导,强化对市、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统筹规划,没有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乡镇(街道)要依托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第四条 【进场条件】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五条 【交易费收取】为了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报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同意。交易溢价部分50%返还给农户或村集体,50%给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和协议再行分配。

第二章 市场的管理运行

    第六条 【体系架构】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平台,依托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分中心及村级交易服务站,形成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乡镇(街道)分中心和村级交易服务站三位一体的市场体系。

    第七条 【运营模式】丰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托三位一体的市场体系实行“六统一”交易模式,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的整体运营标准。

    第八条 【市级平台的主要职责】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公益性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交易鉴证等配套服务工作。同时对乡镇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

第九条 【市级平台人员配备及职责】由湖南土流信息有限公司及丰城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丰城市乡村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按市农业局与土流网签订的“丰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权流转交易委托运营管理框架协议书”的规范约束要求在丰城市农业局授权及监管下代理丰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独家运营。市级平台向乡镇(街道)分中心派出业务专员,协助各分中心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合资公司)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对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主持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对流转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与省和宜春市级平台的沟通、协调和对接。

    (二)业务专员职责:

    1、协助负责人做好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的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并协助抓好各乡镇(街道)分中心的工作;

    2、将分中心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和做好本市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定期组织各乡镇优质农地项目的推介活动。

    第十条 【乡镇(街道)分中心的职责】乡镇(街道)分中心主要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按照市级平台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分中心人员配备及职责】所在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乡镇(街道)分中心负责人,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分中心负责人根据市级平台调度安排,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录入,并组织应由乡镇(街道)分中心负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村级交易服务站职责,村会计兼任服务站联络员,具体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品种】现阶段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可产生收益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釆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釆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囯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釆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交易申请】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丰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市级平台或乡镇平台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五条 【转出方申请交易中心需材料】转出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

(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标准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受让方申请交易中心需材料】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方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信息审核与发布】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报经市级平台审核通过后通过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市级平台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意向转出方/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交易组织】市级平台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市级平台的统一调度下,市级平台和乡镇平台均可组织交易,交易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在市级平台,也可以在乡镇平台或其它具备交易服务条件的场所。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交易成功后,由市级产权交易市场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市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

第二十条 【交易鉴证】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市级平台审核并统一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平台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终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平台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交易禁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丰城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级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

 

 

 

 

 

 

 


丰城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印发